关于印发《鄂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9-00621 发文字号: 〔2019〕11号 发文日期: 2019年03月21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 2019年03月21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9年03月21日 失效日期: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科技计划对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市科技局制定了《鄂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鄂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3月21日 

  鄂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根据《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规(2017)2号]和科技部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是鄂州市政府为支持我市科技创新发展,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项目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项目承担单位为鄂州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州市各类前资助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中介机构在项目管理、决策过程中的评审和咨询作用,积极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规范有序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管理受托机构。其中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各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相关单位、高校院所;项目管理受托机构是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的机构。项目的参与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咨询专家。其中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咨询专家是接受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委托,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的个人。 

  第六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1.审核项目资金预算和计划管理费预算; 

  2.按市政府意见以及项目计划及时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 

  3.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评价; 

  4.参与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和验收等工作。 

  市科技局的职责是: 

  1.组织编制项目资金年度预算,与市财政局会商后报市政府、市人大批准实施; 

  2.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定期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立项建议,在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内下达执行; 

  3.组织委托开展项目评审、检查、验收; 

  4.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科技报告; 

  5.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6.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7.做好项目科研信用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七条 项目推荐单位的职责是: 

    1.审核、推荐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申报; 

    2.协助市科技局推进项目资金落实和项目实施; 

    3.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项目任务书、承诺书、科技报告、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4.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5.配合推进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 

    第八条 项目管理受托机构的职责是: 

    1.按照市科技局的委托,保证质量、按时完成项目的评审论证、验收等工作; 

    2.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项目管理环节中发现的问题; 

    3.严格保守申报项目和实施项目的技术秘密,严格遵守项目评审、验收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纪律。 

    第九条 咨询专家的职责是: 

    1.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 

  2.在项目评审评估和验收过程中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主动回避; 

  3.严格保守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4.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是: 

    1.按期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任务书、承诺书、总结报告、科技报告、验收材料等相关材料,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3.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4.按期配合开展项目中期检查、验收,并提供相关材料; 

  5.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6.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7.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 

  8.遵守科研诚信管理规定,对失信行为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报与受理包括编制指南、发布通知、申报推荐、形式审查等4个环节。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照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面向全市重点产业需求,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计划重点支持领域。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按照整合精简各类报表、减少信息填报和材料报送、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要求,编制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时间、资助方式等内容,其中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第十四条 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如实准备相关资料,并按时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推荐单位认真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完成项目推荐。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受理项目申报资料,相关业务科室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形式审查,面向申报单位提供形式审查结果及意见。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七条 评审与立项包括评审论证、审批决定、项目公示、下达文件、签订任务书5个环节。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制定评审论证工作方案,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委托受托机构开展评审论证。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论证方式包括项目评审和项目论证两种方式。 

    项目评审由受托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预期效益、市场前景、经费预算,以及项目单位的研发团队、研发条件、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审,并按要求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项目论证由受托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风险、预期效益等进行论证,提出方案修改意见,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市科技局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项目实地核查结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各区发展平衡等要求,提出立项建议和经费安排计划。 

    第二十一条 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定。公示期满后,市科技局会商市财政局,并行文上报市政府,按市政府批示下达科技计划立项文件。 

    第二十二条 前资助类项目的承担单位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一个月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和承诺书。任务书明确项目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经费安排以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应尽可能细化、量化;承诺书对项目参与主体遵守科研诚信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限以项目任务书签订之日为项目起始时间,重大项目不超过3年,一般项目不超过2年。 

  第五章   实施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与检查采取日常沟通、中期检查、协调监督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方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处理相关事项,共同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完成。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负责跟踪服务好对口项目承担单位,协调解决项目困难及问题。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执行期限在两年及两年以上的部分项目开展中期检查。中期检查是以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阶段指标、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阶段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总体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市科技局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及场地变更、合作单位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通过项目推荐单位报告市科技局,并提出项目调整及变更任务书的书面申请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提出调整项目资助等建议;对确需调整、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经审查批复后按新的任务书内容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1份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科技报告。 

  第六章   验 收(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执行情况,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包括提交申请、审核材料、形式审查、开展验收4个环节。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时间后半年内须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半年内如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截止前3个月内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每个项目最多可申请延迟验收两次,每次不超过半年。 

    第三十三条 项目推荐单位对项目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局制定年度验收工作方案,受托机构、相关专家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开展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局、受托机构、相关专家对验收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可采取现场验收和结题验收两种方式,原则上重大项目应组织现场验收。 

    现场验收由市科技局、受托机构、相关专家赴项目实施现场召开验收会议,专家组提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结题验收由市科技局、受托机构、相关专家按计划类别、定期、分领域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组的专家意见提出“通过结题”、“需要复议”、 “不通过结题”的结论。 

  第三十七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在3个月内补充提供相关验收材料,再次参加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验收不通过: 

    1.所提供的验收材料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的真实性;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或者研究内容; 

    3.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期限2年以上未完成任务; 

    4.多次督促仍未按期提交验收材料。 

    第三十九条 市科技局将项目验收结果在科技局网站上进行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监 

    第四十条  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市科技局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过程和实施过程中的信用状况,专家、评审机构、验收机构、中介机构等参与项目评审论证、检查、验收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无正当理由不完成科技计划项目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并追回已资助的财政资金。 

    第四十一条 完善建立科技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期内,应按规定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研究方法、实验数据和研究结果等进行整理,形成科技报告提交到市科技局。科技报告是项目验收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提交科技报告的项目,不能开展项目验收。科技报告的撰写质量和提交情况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记录内容之一,以及对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开制度。市科技局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等各阶段形成的科技档案的收集整理、集中保存和开发利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立项、检查、验收等方面的信息,应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其相关工作情况将作为项目督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四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者,由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实施的处罚,严重者纳入科研信用黑名单。 

    1.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填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2.无正当理由,项目不能按任务书规定实施; 

    3.擅自终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 

    4.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 

  5.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 

  6.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7.违反科研承诺书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项目验收(中期检查)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继续申报市级科技计划。未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当年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两次验收未能通过或无正当理由不参与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不再推荐其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五条 参加项目评审论证、检查验收的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负有保密义务;若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论证、检查验收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纳入科研信用黑名单;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使工作出现失误,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及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鄂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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