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

索  引  号: 011217651/2008-299804 发文字号: 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 发文日期: 2008年06月25日
发文单位: 国家科委 发布日期: 2008年06月25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08年06月25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为了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 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 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 )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 )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 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 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 美元。
  第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 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 ,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参照本规定执 行。
  第七条 香港、澳门及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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