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速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4-299821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08〕33号 发文日期: 2014年11月25日
发文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4年11月25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4年11月25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鄂政发〔2008〕3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省九次党代会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决定》(鄂发〔2006〕8号)精神,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深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推进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成果产业化,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产业,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体制改革,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多元化
  (一)试行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资产委托经营制度。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资产出资人代表通过与企业管理层签订经营责任协议,约定在规定时期内,对受委托经营的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其中超过预期收益一定比例的增值资产可转化为管理层、技术骨干的股权,先行试点,加快推广,以充分调动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者和技术骨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科技厅)
  (二)开展期权激励试点。选择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制定期权试点方案,以期权作为对企业管理层和技术骨干的激励。管理层和技术骨干可按规定将期权行权获取现金或运用行权获取的现金来购买本企业的股权。(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
  (三)鼓励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支持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吸引战略投资者,引进投资的溢价部分可按一定比例转为管理层和技术骨干的股份,实现投资主体和股权多元化。(责任单位:省国资委)
  (四)深化高校科技型企业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现有高校控股的科技型企业国有资本退出机制,逐步向企业法人、科技人员或民间资本整体或大部分转让资产或股权,使高校在控股的科技型企业中股权比例逐步减少到30%以下。高校通过转让股权收回的资金,应继续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孵化新的科技企业。鼓励高校规模以上的科技企业引进专业化的职业经理人。(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国资委)
  (五)支持开发类科研院所转制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坚持开发类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的改革方向,进一步转变体制和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从事一般竞争性产品研发和生产的转制科研机构,鼓励向社会转让全部或大部分产权,鼓励职工购买或引进民营资本。尚未转制的科研院所应尽快进行转制改制。已转制为国有企业的科研院所,要创新体制、机制,尽快改成混合所有制非国有控股企业。为保持科研院所改革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省属开发类科研院所改革仍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3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属开发类科研院所改革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2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并享受国有企业改革和省直企业脱钩改制的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等)
  二、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六)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7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采用股份形式实施转化的,可将成果形成股权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高校、科研院所可以用非政府科技计划项目节余经费出资入股或增资入股,其所获股权的70%奖给课题组成员。高校、科研院所承担政府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可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在鄂进行产业化转化,并可享有该成果在企业中股权的70%。(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七)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所在单位应经约定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继续提供科研实验条件。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和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可保留原单位身份、岗位3年,过渡期后,若回原单位,可竞争上岗。加大对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各级科技部门应优先推荐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项目。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每年重点扶持100家初创期企业和100家成长期企业。(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委)
  (八)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支持创业的考核评价体系。对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职称评定,在按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时,重点考核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其中,对在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主管部门和高校要在岗位设置核定和按结构比例申报时予以倾斜。科技奖励、各类专家的推荐和选拔、人才计划、重点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等,要突出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经济指标。(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科技厅)
  (九)加强企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实施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开辟“绿色通道”,为国内外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来鄂工作提供“一站式服务”,并择优予以资助。吸引外资企业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积聚一批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在我省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重点领域遴选100家技术创新试点企业,设立一批自主创新岗位,吸引优秀人才领军承担企业自主创新项目。对自主创新岗位聘用的领军人才,由同级财政给予专项补贴,并在住房、就医及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优惠。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要建立人才引进发展资金,用于保护和吸引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责任单位: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三、大力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
  (十)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研发机构,促使企业成为研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的主体、成果应用的主体。各级科技部门要积极组织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财政科技投入应重点支持企业的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活动。对企业建立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师工作站、产业基地,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分别给予资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
  (十一)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十一五”期间,以千亿元工程骨干企业为重点,支持100家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并从中推荐20家左右为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按照“整合资源、加强集成、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思路,将财政投入扶持企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通过整合投向,完善投入方式,优先支持创新型试点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制定技术标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自主品牌战略及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技术发明等创新活动,着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质监局、省知识产权局)
  (十二)支持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共建。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主动融入以企业为主体、以产学研合作为重点的技术创新活动。对企业投入到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经费,从财政科技投入中给予一定的补贴,分担企业开展合作共建的部分成本。组织办好每年一届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洽谈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委)
  (十三)推动形成产学研创新战略联盟。实施重点领域“产业技术路线图计划”,围绕我省优势领域关键共性技术,建立以光电子、太阳能光伏与半导体照明、新材料、汽车零配件、生物技术等行业和领域骨干企业为龙头的战略联盟。积极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进入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十四)加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为创业企业搭建公共科技平台,引导中介机构在信息、技术、咨询、策划、培训、融资、法律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重点支持在中小企业相对集中的产业集群和具有产业优势的地区建立公共技术支持平台,完善科技图书文献、大型仪器设备、软件开发测试、光电子产品开发测试、实验动物等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企业按照市场化方法参与服务平台建设,对企业搭建的有关服务平台,当地政府可从相关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十五)推动核心技术的专利化、标准化和全球化。财政科技投入要有计划、有目的地支持企业核心技术的专利化、专利标准化和标准全球化活动,对重大发明专利申请以及相关标准制订的费用给予补贴。科技、知识产权、质监等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提供专利和标准信息,为企业培养国际标准应用与制订人才,以使企业保持持久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知识产权局)
  四、优化发展环境,推进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
  (十六)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发展。在现有的财政性支持企业科技发展的专项资金中调整结构,支持建立和完善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训网络体系,提升孵化器的培训能力和融资能力,为科技人员创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服务和融资服务。财政科技投入中扶持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要优先支持孵化器推荐的企业,其投入方式可采取一部分直接投入给孵化器推荐的企业,一部分支持孵化器以股本金的形式注入到企业,通过所孵化企业的发展带动孵化器的发展。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孵化器。地方财政可按孵化器在孵企业对地方税收的贡献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十七)制定和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采取“面向主板,立足中小板,抢占创业板,积极融入境外资本市场”的原则,深入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资源调研工作,建立企业上市融资信息资源库。省有关部门要发挥证券、期货、信贷、创投、产权交易等机构的优势,积极筛选培育上市公司后备资源,每年重点推荐一批基本具备条件的科技企业进行辅导培育,搭建企业上市“绿色通道”。按照“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做强一批”的基本思路,整合财政科技投入,对科技企业上市辅导、保荐及审计、中介机构服务等费用分阶段给予奖励,努力打造湖北科技型企业上市板块。(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湖北证监局)
  (十八)充分发挥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和湖北省股权托管中心的平台作用。积极争取国家批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开展非上市公众公司代办股份转让试点。支持全省科技型企业在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产权,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集中托管提供优质服务。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企业股权、债权转让和交易的效率,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责任单位:省国资委、湖北证监局、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东湖高新区)
  (十九)引导创业投资加快发展。积极落实国家对创投企业减免税及投资抵税等相关政策,支持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产权交易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等专业金融机构或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发起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培育一批专业机构投资者,壮大我省资本市场投资主体。设立创业投资政府引导专项,以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方式,支持省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及各类投资主体在鄂创办风险投资机构;支持大中型企业出资参股或者组建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机构;支持省内外及国际创投资金投资参股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当调整财政科技投入方式,优先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推荐并投资的项目,对该类项目的财政科技投入,可采取一部分直接投入到企业、一部分投入到创业投资机构、由创业投资机构以股本金形式注入企业的方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二十)促进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相结合。进一步加强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联合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平台建设,增强平台融资能力,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直接投资力度。整合现有政府资金,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设立湖北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基金,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短期融资服务,扶持一批种子期创新企业,支持一批具有上市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引导一批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建设一批特色产业园区和企业孵化器。各商业银行要创新融资方式、创新信贷产品、创新金融服务,推出一批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的金融产品,扩大银行授信额度,提高科技贷款比重,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建立省、市二级贷款补贴基金,对技术创新性强、产品附加值高、经济效益好的高新技术贷款项目提供贴息或风险担保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湖北银监局)
  (二十一)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担保业,扩大担保资金规模。2008-2010年,省对市、州、县新增增量返还的50%,用于各地补充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支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设立担保机构。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平衡的要求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的开展情况,对担保机构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逐步建成有较强融资能力、功能完善、服务全面、运作规范、监控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探索创立多种担保形式,大力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试点工作。积极支持武汉市实施科技保险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经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二十二)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财政部门要会同科技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我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首购和订购办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对我省纳入国家批准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自主创新产品优先首购、订购。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采购国产设备比例不低于总价值的60%。科技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自主创新企业、自主创新型科研机构和产品的评价体制,每年公布《湖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财政部门要结合本省的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和产品目录,采取有效手段督促采购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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