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科技投入机制的若干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4-299825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10]36号 发文日期: 2014年11月25日
发文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4年11月25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4年11月25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鄂政发[2010]3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决定》(鄂发[2006]8号)精神,不断创新科技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示范、放大作用,建立和完善财政科技投入与银行贷款、企业投入、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科技投融资体系,着力突破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金瓶颈,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科技创新与金融信贷的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的融资
  (一)建立科技管理部门与银行的合作机制。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与银行合作,定期向银行推荐重点科技型企业和各类科技计划支持的重点项目,银行对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的项目优先评审,简化信贷程序,优先发放贷款,对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的具有广阔市场前景、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银行予以接受并发放贷款的,政府通过财政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逐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贷款贴息的支持力度。发挥省级科技投融资平台在促进科技金融工作中的纽带作用,扩大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省级科技投融资平台的支持力度,增强省级投融资平台的投融资功能,加大对重点高新区基础设施及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投资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市州依托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机构等建立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助贷平台,为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服务。
  (二)鼓励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企业及企业创新活动的信贷投放力度。简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程序,扩大信贷投放,确保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增长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长比例;积极创新信贷方式,开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订单质押、保理业务、信用证等业务,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方位融资服务。引入贷款风险定价机制,逐步探讨在银行信贷审批环节引入科技专家顾问或在审贷委员会引入科技专家参与表决评审的机制,改进和完善现行贷款运作流程,积极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鼓励在省级以上高新区、特色产业基地设立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分支机构,支持在重点高新区建立小额贷款机构。
  (三)推进科技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级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及企业创新活动开展融资担保业务,集成现有各级担保机构的资源优势,形成面向科技型企业的科技担保网络。进一步完善科技担保体系,鼓励民间资本设立科技担保机构,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参股科技担保公司,促进科技担保与创业投资协同发展。进一步整合资源,充分利用现有融资担保平台,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支持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各级担保机构合作,开展联合担保,建立担保联盟。组织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与科技管理部门及银行合作共建融资担保平台,共同为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提供贷款。
  (四)积极推进科技型企业融资方式的创新。优化科技型企业融资结构,积极争取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和短期融资券,扶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完善知识产权评价、评估机制,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中试行以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大力发展科技租赁和科技保险,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推动科技型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项下的融资业务发展,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积极支持开展企业股权、出口退税税单、应收账款、在建工程等抵押,引导银行和企业开展典当融资、租赁融资、贸易融资等多种融资形式。积极支持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能够提供足额有效担保的前提下,享受与大企业同等的“综合授信”,确定最高融资额度,允许在额度内随时灵活办理融资业务,一次性签订融资合同,循环使用。积极研究和探索保险资金参与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投融资的方式、方法。
  (五)推进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科技型企业投融资促进网络平台,促进科技投融资中介机构的成长。通过组织投融资对接会、银企洽谈会、项目推介会等形式,探索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券商、管理咨询机构等相互联系的机制,为科技型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二、推进创业投资体系建设,加快创业投资的发展
  (六)扩大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加快创业投资主体培育。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创业投资发展的服务和指导,编制创业投资发展规划,出台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基础,搭建省级科技投资平台,积极吸引金融机构参与,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拓宽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源。充分发挥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政策性引导作用,积极与省内外金融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合作在我省共建创业投资机构。鼓励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以上高新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省内外各类创业投资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等投资者在湖北建立创业投资机构等股权投资类企业,从事创业投资。
  (七)出台鼓励创业投资发展的激励政策。境外和省外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省内高新技术产业,但尚未在省内设立独立机构的,也可比照省内创业投资机构,享受省优惠政策。以合伙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等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
  (八)建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制度。创业投资机构可按其在湖北投资额3—5%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政府整合现有科技资源,对创业投资机构因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失败而清算或减值退出所发生的部分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九)建立财政科技投入对创业投资的跟投制度。对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选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创投引导基金可根据情况,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0%以下的比例进行跟进投资,并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项目退出时,对于委托管理的创业投资机构,可按不超过财政科技投入总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后的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的具体标准和办法在章程、协议中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当地科技型中小企业,按一定比例进行跟投。
  (十)建立和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创业投资机构的业绩激励机制。鼓励国有及国有控股创业投资机构通过制定“高管持股”和“项目经理跟投”等制度,建立有竞争力的业绩激励和约束制度,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人员实行年薪制、股权、期权等激励措施,以及项目经理按不低于项目投资额1%的跟进投资。
  (十一)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创业投资机构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上市,特别是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和再融资。鼓励境内外创业投资机构撤出后继续投资。充分发挥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平台作用,为全省科技型企业提供股权集中登记托管、股权质押融资和股权交易等服务。积极争取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开展代办股份转让试点。
  (十二)加强财政科技投入与创业投资的结合。进一步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的保荐制度,省内外创业投资可将投资的科技项目保荐给科技管理部门。凡获得创业投资支持的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省各有关部门应优先列入各类计划项目予以支持。
  (十三)积极发挥创业投资机构在企业培育、项目管理中的作用。建立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尽职调查和托管制度。可委托经认定的创业投资机构对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进行尽职调查,对项目执行和企业发展进行监理、辅导以及日常跟踪管理服务。
  (十四)促进创业投资机构与科技型企业的对接。搭建省内外创业投资机构与我省科技型企业进行信息交流、项目洽谈、投融资需求对接的平台,促进创业投资机构与我省科技型企业的合作。充分发挥省创业投资同业公会反映行业诉求、联结行业与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搭建创业投资与财政科技投入、创业投资与科技型企业的对接交流的平台;积极组织、定期举办中国中部创业投资大会,活跃区域创业投资氛围。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在具备条件的市州设立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
  三、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加大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力度
  (十五)积极探索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的多种方式。各级财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要求增加科技投入;调整资金管理办法,支持科技管理部门积极探索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企业技术创新后补助等多种形式的投入方式,加强财政科技投入与银行信贷、创业投资资金、企业研发资金及其他社会资金的结合,引导全社会增加科技投入,增强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创新科技投入方式,逐步将省级财政对企业的科技投资通过科技投资平台管理和运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十六)落实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有关财税优惠政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落实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实施鼓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5号)规定,对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且属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对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按照《湖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省科技厅要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组织开展湖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对经认定通过的自主创新产品,授予认定证书,积极争取符合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纳入国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办法和措施,对纳入国家目录、并在有效期内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与订购制度;对通过省级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自主创新产品,同等条件下优先进行政府采购。
  (十八)建立完善财政科技投入后补助方式。财政科技研发资金要积极探索后补助机制,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建设研发平台,开展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与产业化。由企业及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完成的技术创新项目经科技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按项目研发投入的一定比例直接进行补助;由企业自筹资金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机构和产业共性技术中心,经科技管理部门、产业部门验收并运行良好的,授予“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机构”、“湖北省产业共性技术中心”称号,在科技经费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进行后补助;对创新型试点企业发生的研发投入实行财政补贴。
  (十九)建立科技投入的统筹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科技投融资工作,把其作为推进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科技、财政、金融、产业等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合作与配合,为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做好服务,促进政府有关部门、科技型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科技投融资服务协调机制的建立,吸引和撬动各类资金、资本投入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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